预防药物过敏反应的管理制度
时间:2007-03-13 1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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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敏试验前,必须详细询问过敏史、用药史、家族史;
2. 使用任何剂型、剂量、给药途径都应先作皮肤过敏试验,皮试结果阴性者方可给药;但病人在饥饿、剧烈运动或麻醉的情况下不宜做皮试;
3. 两种以上药物过敏试验不能在同一时间进行,所用注射器、针头不能交叉使用;
4. 皮试液必须为原液,不得相互替代,溶媒为无菌生理盐水注射液,用于不同药物的溶媒,应注明标记,杜绝交叉使用;
5. 凡停药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重做皮试;
6. 有过敏史者,禁忌再做过敏史验;
7. 过敏试验阳性者,应在医嘱单、门诊卡、治疗卡、体温单及床头均作醒目标记,并告知病人和家属;
8. 做好皮试前的急救准备,注射盘内要常规准备盐酸肾上腺素、地塞米松、非那根等药物,以备急用;
9. 各类皮试液均应现配现用,不宜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