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办理程序
时间:2012-02-13 1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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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办理程序
1.夫妻申请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三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并携带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双方结婚证、孕情证明(是再婚的,需提供原婚姻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属病残儿的,需提供市人口计生委病残儿鉴定证明;人户分离和流动人口还需提供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在居住或流入期间婚育情况的证明),报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如材料不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2.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区人口计生委。
3.县区审批
县区人口计生委应当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送达《生育证》或《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
《生育证》或《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应自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生育证申请表》之日起40日内,由村或社区计生专干直接送达申请人。
5.公告
再审批结果在县级人口计生委网站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通报情况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街道)或单位,以及人户分离和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的,为其办理生育证的一方乡镇(街道)或单位计生办,应及时向另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通报办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