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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约束)病人制度

时间:2007-03-13 11:13:07 点击:0
  1、 保护(约束)病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病人及周围人员的安全或治疗顺利地进行。有下列情况的病人属于可予适当保护的对象,需经医师或护士长同意方可施行。 (1)各种原因引起的意识障碍,由于中毒感染引起的谵忘状态,一时不能用药物控制其症状者。 (2)因躯体疾患而不能使用药物控制的兴奋躁动病人。 (3)各类癫痫发作伴有意识障碍,一时不能控制其症状者。 (4)极度兴奋躁动对其自身不利,将其造成自伤,导致衰竭或对周围构成不安全因素者。 (5) 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暂时保护者。 2、对已保护的病人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因保护不当,血运障碍而擦伤病人的肢体,甚至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3、对保护的病人应重点交接班,保护带随时清点,防止病人以此作为自杀工具。 4、被保护的病人与未予保护的病人,应尽量分开安置,并加强观察,防止被保护者被其他病人伤害。 5、保护病人应在护理记录上作详细记录。并在有关表格上登记时间,原因和执行人。
本文关键词:意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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